家人去世时 — 申报·登记注销·继承·年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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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要办理的是领取多份诊断书。若逝者为韩国国民,须在一个月内申报死亡;若为外国人,须通知大使馆及出入境·外国人管署。继承依逝者本国法律办理。
📌 须知事项
韩国国民去世时,同住家属须在得知死亡之日起1个月内附上诊断书(验尸书)向市·区·邑·面申报死亡(《家族关系登记法》第84条·第85条)。外国人去世时,出入境·外国人管署将以诊断书确认死亡并注销外国人登记(《出入境管理法施行令》第47条第1项第3号)。须通知本国大使馆·领事馆,遗体送返及本国文件手续方可进行。继承原则上依逝者去世时的本国法律办理(《国际私法》第77条)。
🔢 按顺序操作
- 由医院开具死亡诊断书(若在家中去世则为验尸书)。请领取多份 — 申报、年金、保险、银行均需使用。
- 若逝者为韩国国民,须在1个月内向市·区·邑·面申报死亡。若为外国人,须通知本国大使馆,并向出入境·外国人管署告知死亡事实。外国人登记将凭诊断书予以注销。
- 若逝者曾加入国民年金,可致电国民年金公团1355咨询遗属年金或死亡一次性给付。外国人参保者在国内去世时也可申请遗属给付(《国民年金法》第126条第4项) — 是否适用由公团判断。
- 继承原则上依逝者本国法律办理。若在韩国有房屋、土地或存款,则需另行办理韩国法院·银行手续,请先致电大韩法律救助公团132咨询。
- 遗产税须自继承开始之月末日起6个月内申报。若逝者或继承人在国外有住所,则为9个月(《遗产税及赠与税法》第67条)。
📍 前往地点
死亡申报:市·区·邑·面 · 外国人死亡:出入境·外国人管署(1345)· 年金:国民年金公团1355 · 继承咨询:大韩法律救助公团132
法律救助设有收入标准,是否符合资格由公团判定。
⚠️ 注意事项
即使逝者为外国人,若去世时的日常居所在韩国,或在韩国有遗产,韩国法院可能享有审判管辖权(《国际私法》第76条)。若遗嘱指定适用日常居所地法或不动产所在地法,该法律可能优先适用(第77条第2项)。具体情况因人而异,此处不作判定。
❗ 未办理后果
若申报及注销登记延迟,健康保险费·税金通知单将继续以逝者名义发出。逾期申报遗产税将被加收滞纳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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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
- 가족관계의 등록 등에 관한 법률 제84조·제85조 — 법제처 원문(collected/law-family-register, 시행 2024-12-27) 대조 (법제처 국가법령정보센터 — 현행 시행 2026-10-02 판으로 2026-10-05 대조 · 2026 개정은 제14조뿐, 이 조문 그대로)
- 출입국관리법 제37조 제2항 · 시행령 제46조·제47조 제1항 제3호 — 법제처 원문(collected/law-immigration, law-immigration-d) 대조
- 국제사법 제76조·제77조 — 법제처 API 원문(MST 238791, 시행 2022-07-05) 2026-09-13 수집·대조
- 상속세 및 증여세법 제67조 제1항·제4항 — 법제처 API 원문(MST 276123) 2026-09-13 수집·대조
- 국민연금법 제80조·제126조 제4항 — 법제처 원문(collected/law-pension) 대조 · 2026-10-20 개정판(MST 291347)에서 외국인 유족연금 항이 제3항 → 제4항으로 밀림
此内容已于2026-10-31确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