婚姻结束时 — 滞留与归化会如何
此页面是将Ieumi用韩语写的指南通过机器翻译转换而成的。如果意思模糊,请查看韩语原文。 查看原文(韩语)
即使离婚或配偶去世,这条路径也不会当天就此关闭。但情况因人而异,请勿自行判断,先行咨询。
📌 须知事项
《国籍法》第6条第2项分别规定了两条途径。第3号规定,「因配偶死亡、失踪或其他非本人责任事由而无法维持正常婚姻生活者」在满足剩余期限后可申请简易归化。第4号将「正在抚养或应抚养与该配偶所生未成年子女者」置于同等地位。也就是说,婚姻结束本身并不会封闭这条路径。
📍 前往地点
滞留地管辖出入境·外国人管署。电话咨询:1345(20种语言)。若遭遇家庭暴力或其他困难,多文化家庭综合热线1577-1366全年365天24小时提供母语接听服务。
⚠️ 注意事项
滞留资格另行判断。结婚移民(F-6)是以婚姻为前提的资格,情况发生变化时可能需要获得滞留资格变更许可。《出入境管理法》第24条第1项仅规定须「事先」获得许可,并未规定具体天数 — 因此不应等待特定日期,而应立即咨询。是否属于「非本人责任事由」由法务部判断,我们无法为您判断。但能够证明这一点的资料(诊断书、咨询记录、判决书、周围人的陈述等)会随时间流逝而愈发难以收集,请先整理好目前尚存的资料。
❗ 未办理后果
若置之不理,与滞留资格不符的状态会持续更久。主动告知并咨询者,与事后才被发现者,在审查中会有不同对待。即使不知道该怎么做,致电1345说明情况也比什么都不做要好。
一起看的内容
依据
- 국적법 제6조 제2항 — 법제처 API 원문 대조 2026-09-11 (MST 244609, 시행 2022-10-01) (법제처 — 현행 판(시행 2022-10-01 그대로) 2026-10-05 대조)
- 출입국관리법 제24조 제1항 · 같은 법 시행령 제44조 — 법제처 API 원문 대조 2026-09-11 (법 MST 272921 · 시행령 MST 271319)
此内容已于2026-10-03确认。